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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唤醒沉睡的“二十条”

2024-02-18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 785次

“你觉得这些都对吗?”这是影片《第二十条》中,王永强案主办检察官吕玲玲在与韩明争论案件时发出的质问。韩明例举了“2014年周显平案,故意伤害罪;2015年贾云珂伤人案,故意杀人罪;2016年何峰伤人案,故意伤害罪;2017年曹爱玲伤人案,故意伤害罪”等等。这些案件与王永强案件一样,都指向了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在影片《第二十条》中,王永强为给女儿治病,找了村霸刘文经借了高利贷。因为还不上钱,刘文经多次凌辱王永强妻子,悲愤难当的王永强在与其厮打中,看到刘文经要从车里拿刀,于是回屋拿剪刀扎了刘文经27下,导致其医治无效死亡。影片主线叙事看似围绕寻找该案关键物证——刘文经车里的刀来论证王永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实则是通过王永强的案例来唤醒沉睡的刑法第二十条,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降低公民维护自身、他人、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出手”责任,让法律赋予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从电影《秋菊打官司》讲述“一根筋”的秋菊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到《第二十条》将所有矛盾和戏剧冲突指向沉睡的法条本身,导演张艺谋对社会现象的洞察力、对普法类题材影片颠覆性的创新勇气令人钦佩。电影《第二十条》改变了以往同类型影片由上至下的普法方向,立足于立法精神高度和百姓对司法公平正义殷切期望的视角,将普法对象由下而上的诉诸司法从业人员,观众所代表的大众从被动接受普法的对象,转变为“自由心证”的裁判者。


王永强案和韩明举例的案件在现实中都有原型,之所以这些案例造成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就在于这些判例与社会大众最为朴素的公平正义感之间形成较大落差,就像影片中韩明的儿子无法理解出手相救被霸凌的同学后,其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仅不受肯定,反而要向霸凌者道歉;公交车司机不理解出手解救被流氓欺负的女乘客,自己却因此要坐牢。或许正像韩明用案发视频对公交司机耐心讲解哪一段是见义勇为、哪一段是犯罪中止、哪一段是防卫过当、哪一段是故意伤害。这种逐帧解读般的法理判断,无形中限缩了公民基于刑法二十条所赋予的正当防卫权,一不小心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就变为故意伤害,而这种裁决不仅使得受害者成为加害方,见义勇为者成为罪犯,更为可怕的是他们的家人将永远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这样的事件对于司法从业者来说办的是案件,对当事人而言却是漫漫的人生。


影片三个案件折射的种种问题,其严肃性、沉重性不言而喻。因而,在叙事风格和人物塑造上,张艺谋大胆采用轻喜剧和黑色幽默的方式,塑造了人到中年的韩明在工作上的圆滑逢迎;对儿子“小不忍则乱大谋”的循循劝导;对妻子出于爱和“惧内”的善意谎言。工作上他是没有棱角、善于察言观色的小小挂职检察官,生活中他是和稀泥的高手,影片中这些带有喜感的桥段,不是单纯为了迎合喜剧氛围而削弱沉重主题的手段,它是一种高明的艺术铺垫。韩明的唯诺真实展现了一个中年男人的负重前行,这种既视感是直抵观众心灵的。影片在塑造以韩明为核心的基层检察官群像时,突破了惯有的仰视视角,韩明这一检察官人物形象性格鲜明接地气,在家里,他要面对家长里短、儿女情长;工作时,他坚守司法正义公平和职业操守;查案时,在面临突破司法判例时也有内心争斗,在作为主办检察官下决心对王永强案不起诉时,他以血脉贲张的一大段慷慨陈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整部影片对于人物的塑造都紧密围绕“法理情”来展开,以清晰的层次感赋予人物丰满的塑造,也使人物实现了真实的艺术升华。


《第二十条》通过韩明这样普通中年检察官的塑造,深刻剖析了在司法实践中二十条沉睡的原因,由于大量的判例在前,使得基层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从业者不敢“亮剑”,因为“杀人偿命”“死者为大”的观念压力,让他们在办案中更多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虽然1997年版刑法第二十条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免责范畴,但是法律的滞后性与既有办案惯例,造成二十条成为沉睡的法条。当韩明亲眼目睹公交司机为了满足女儿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在最后一次上访途中因车祸身亡,郝秀萍饱含绝望的泪水拒绝韩明伸出的手,以跳楼来为丈夫讨公道,韩明终于明白,为了唤醒沉睡的二十条,总要有人站出来作出改变,哪怕这种改变的过程充满艰难。


影片对于戏剧冲突的高潮反转没有采用中庸之道。包括笔者在内的大多数观众对反转本身是不意外的,观众认为检察官会以防卫过当取代故意伤害对王永强提起公诉,检察官会以王永强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起诉时向法官求情。但当韩明以主办检察官身份说出“不起诉”三个字后,所有观众都震惊了,震惊的是韩明、吕玲玲这样有良知的基层检察官终于唤醒了沉睡的二十条,让司法公平正义的光照亮社会。


影片结尾,韩明在王永强案听证会上从二十条立法精神到百姓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盼,充满激情地慷慨陈述“不起诉”理由,这个情节充盈着浪漫主义的人文气息。影片《第二十条》将现实主义的精神与浪漫主义的情怀相互融合,在笑中带泪的悲喜剧框架下,为观众和司法从业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二十条”普法课,具有强烈的现实观照意义。这是一部优秀现实主义影片,电影人以艺术作品的感染力推动了法治社会建设,推动着社会改良。在现实中,最高检这些年不遗余力对基层办案进行督导,从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和涞源反杀案等真实案例中可以看到,沉睡的二十条已经逐渐被唤醒,二十条将成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者“该出手时就出手”最强大的法律保障。



(作者系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研究员高小立)

来源:文艺报1949微信公众号

编辑:郑凯文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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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应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升档量刑。对于上述“十次以上”“三次以上”的规定,在个案把握中,不宜简单以转账次数为标准,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处罚过严的问题。 掩饰、隐瞒的次数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来说,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必须是一个独立行为,包括独立的主观故意,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以及独立的行为结果。如果基于同一个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或者连续为多起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多笔资金均系他人诈骗犯罪所得,在同一地点集中将卡内资金连续转出、分流,以逃避追查的,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为同一个上游犯罪行为人同一起犯罪事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多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基于犯罪对象的同一性,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明知银行卡内接收的一笔资金,系某一网络赌场的犯罪所得,仍按照上游开设赌场行为人的指令,将该笔资金在多个银行账号间来回转移并提现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一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卡内还有诈骗团伙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则应当与上述转移赌资的行为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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