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0 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 323次
“好酒”之人应该都听过,同桌喝酒的朋友因喝酒发生事故,最后酒友们担责的案例。但你见过朋友们同桌喝酒就餐之前签喝酒“生死状”的吗?近日,某地一则《聚会免责承诺书》刷屏朋友圈。该《承诺书》约定“喝酒出现意外和一起喝酒的同学们无关”,下面是一排排的签字画押,很有一股签署“生死文书”的既视感。我们借此机会就分析下,《民法典》实施后,相约喝酒如果发生事故是否担责?而酒友们签订的喝酒“生死状”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酒友”会不会因此份“生死状”免责?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晚,被告李某邀请被告张某、钱某、刘某、赵某以及受害者宏某甲一起吃饭、喝酒。席间,除被告钱某外,其余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饮酒。受害者宏某甲与被告李某等人喝到“半夜”,因家中有事于7月17日0时06分,受害者宏某甲独自驾驶被告李某未进行实名登记的小型两轮摩托车离开吃饭地点回家,在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宏某甲因伤势过重死亡。该起事故经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单方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宏某甲的父母宏某与赵某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受害人宏某甲共同吃饭的李某、张某等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受害人宏某甲以及其他相约饮酒的各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受害人宏某甲自行承担70%的过错,被告李某(小型两轮摩托车实际所有人)承担20%的过错,其余被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1的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由其余各被告连带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第一、上述案件中,同饮者承担责任合法吗?
受害人宏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违反该规定驾驶小型两轮摩托车,自身存在过失。而被告李某、张某、钱某、刘某、赵某作为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明知被害人宏某甲饮酒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酒后驾车,放任危险事故的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是有法可循的。
第二、喝酒签订“生死状”法律分析
首先,“生死状”是否有法律效力?
酒桌之上意外太多,有可能只因为多饮一杯,或者酒后驾车让欢聚变成了悲剧。家属悲痛万分的情况下,难免会向同饮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酒友们既想“喝好”又不想承担责任从而签订“生死状”。但“生死状”上承诺的“酒后责任自负,不涉及他人”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虽真实意思表达的貌似合情合理,但实质上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酒友也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共同饮酒人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当共同饮酒人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状况,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时,其他人应当负有注意义务,应当主动对上述同饮者实施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上述案件,受害人宏某甲在醉酒后驾车回家,而其余一同喝酒的酒友没有做到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宏某甲去世,因此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生死状”上承诺的“酒后责任自负,不涉及他人”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律师提醒:
大家相聚一堂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因此应当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控制好自己的“酒量”,饮酒要适量。对友人热情不再与劝酒上,而是在吃饱喝好有好心情上,也不是靠一张所谓的“免责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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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安装家庭摄像头时,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第一次使用软件系统时,要及时更改默认密码,并设置复杂度高的登录密码;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养成良好的上网的习惯。此外,为了以防万一,用户最好不要将摄像头正对卧室等隐私区域,时常查看设备连接器,如果出现陌生的设备连接,很有可能已被人非法入侵,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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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案中,刘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他人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添加到相关APP中,控制他人监控摄像头设备四百余台,窥探他人隐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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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重在“非法控制”,即通过技术手段使计算机信息系统能够按照行为人指令运行,其本质在于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同时,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强调行为手段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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